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79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3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

 

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

 

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

 

、《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

 

或传度。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

 

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

 

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

 

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 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

 

员证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

 

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

 

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道教教

 

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

 

办。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

 

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

 

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

 

,由所在的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

 

年度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

 

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教职人员着装事项的意见》

 

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教职人员着装事项的意见》。统一道教着装是加强

 

道教教制建设,整合发挥道教影响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为了减少大型活

 

动或云集时因着装参差不齐,影响道场不够肃整。规范道教教职人员着装,

 

有利于庄严道相,端正道风,向社会各界展示自身良好风貌。为此,中国道

 

教协会对道教全真、正一派教职人员在道教教务等活动中统一着装事项,提

 

出具体要求:

 

一、道教教职人员着装的基本要求:

 

(一)道教教职人员在参加宗教活动、教务活动、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时,

 

必须依照相关要求和标准着道巾、长褂或中褂、白袜、布鞋。

 

(二)全真、正一道士原则戴混元巾与庄子巾。其中全真派道士满发的戴混

 

元巾,正一派道士等不分住观与散居,戴庄子巾。

 

(三)在道教着装的颜色方面,混元巾、庄子巾等道巾颜色为黑色;长褂、

 

中褂颜色为黑色、青色或蓝色,不用其他颜色;所着靴履可为青色或玄色。

 

大领短褂或直领对襟短褂道装按照地域或季节可以分为黑色、青色、蓝色和

 

白色,不用杂色,不能采用立领的服饰。道巾(庄子巾可用玉石为帽正)、

 

道服不能镶嵌其他颜色。

 

二、道教教职人员在教务等活动中的着装要求:

 

(一)道教大型宗教活动中,高功经师着法衣、经衣,同时着相应道冠、白

 

袜、布鞋和高功鞋(云履),执朝简等。

 

(二)道教教职人员出席社会上各种大型会议及参加宗教界大型活动、涉外

 

活动时,应戴道巾,着长褂(中褂),穿白袜、布鞋。

 

(三)道教教职人员在道教宫观开放接待和日常宗教活动中,不分派别,都

 

应着道巾、长(中)褂、白袜、布鞋。

 

(四)在道教协会工作的教职人员,日常工作中可以不戴道巾、不着白袜和

 

长褂(中褂),但必须穿布鞋,着短道装,即斜襟(大领)小褂或对襟(直

 

领)小褂。

 

在道教院校工作的教职人员,参照上述要求按院校规定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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